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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简介
本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将其分类为负债或权益。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应分拆其负债和权益部分,分别处理。
本准则详细规范了披露要求,包括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承受的金融工具风险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等。
本准则有关列示要求与IAS 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对应部分基本一致,有关披露要求与IFRS7“金融工具:披露”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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