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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简介
本准则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对应于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及列报。本准则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可以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本准则将原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对应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本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对于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要求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IFRS 4 “保险合同”给出了有关保险合同的一些基本会计原则,而本准则涉及了原保险合同的具体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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