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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6-12-1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李京    

    近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记者了解到,与1998年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相比较,《规定》有了较大的调整。
  
   据了解,《规定》首次明确了会计人员每年接受面授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规定》还要求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同时,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把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另一重大变化是,取消了过去审批继续教育机构的做法,采用备案公示制度。凡是同时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这三项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从事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据介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分别针对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规定》还特别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将在职自学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包括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等。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管,对有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或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等行为的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会计继续教育将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继续教育在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此次《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相关法规链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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