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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0-06-18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扬财会〔2010〕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0年6月1日之前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中央及省直和外地驻扬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形式
    2010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集中考试的形式。网上培训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各培训点代售,每卡80元。
    网上培训机构2家,分别为:
    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网址:yzcz.ce.esnai.net,电话:400-700-1200转1,邮箱:elearn@snai.edu)。
    2、中华会计网校(网址:,电话:01082318888,邮箱:card@chinaacc.com)。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员修满规定时后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必修课内容。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必修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
    必修课培训内容:
    1、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中国会计改革与准则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股份支付、收入、建造合同详解。
    2、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政府会计改革、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业绩计量与激励机制、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支付收支分类改革预算执行培训讲解。
    四、培训时间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0年6月20日始至2010年8月15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五、集中考试
    考试为集中机考,由各培训点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监督。考生凭身份证和会计证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当场确认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培训点购买补考卡,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考试(每年限一次补考),补考卡每卡10元。
考试时间自2010年8月21日始至2010年9月15日结束,补考时间自2010年9月25日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直、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今年全部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邗江区今年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要达到80%以上。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网络培训的,须向市财政局会计处申请培训备案。
市直一般企业(含部省属、外地驻扬企业和市直各外商投资企业)的培训工作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联系电话:87344188);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扬州财政局教育中心(扬州财校)具体实施(联系电话:87931619)。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七、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度,组织好集中机考。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会计处备案,此项工作将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增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意识。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3、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信息变更工作。各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快会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更新工作,要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这一手段,加强宣传,提醒、指导会计人员对个人信息进行变更、确认。持证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后,财政部门要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对会计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培训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办理会计证的调转、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会计  教育  通知
抄报: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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