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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新闻列表 --> 公告内容
关于省直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除通过参加面授取得规定学分外,还可通过多种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现将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学分认定
会计持证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要求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提交资料
1
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提交培训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2
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被录取
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3
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提交培训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参加湖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提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培训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门考试的
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
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至少通过一门考试的
提交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
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
提交学生本年度成绩清册、学籍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8
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自行单独办理的
会计类专业学生一般由院校集中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个人办理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由学校盖章的因就业等特殊情况,需个人单独办理的情况说明;
2、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学生成绩清单;
3、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通过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9
承担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课题研究的
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
发表会计类论文的
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的复印件
11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提交书籍原件、封面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二、关于院校集中办理
省直开设会计类专业的高等院校,组织本校持证学生集中办理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应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签订《关于集中办理会计类专业学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办理好相关事项。
我厅会计管理部门将及时在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公布,并实时更新已签订委托书、可以集中办理持证会计类专业学生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高等院校。目前,已签订委托书的院校及联系信息如下:

 

院校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童静
0731-88811112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樊斌
0731-88684787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
王秋娟
1378711342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孙灿明
13739088355
0731-85623162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
刘仁义
18974848269
0731-88765810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肖义慧
0731-82309848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邹海珍
073182082699
湖南女子学院
073182825071
长沙学院
073184261546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073182618248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073188116465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李丽
0731-88140266
湖南商学院会计学院
曾平
0731-88688361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范慧玲 0731-846187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                            张  立 0731-88401235
湖南农业大学   幸丽萍 0731-84617173
三、关于办理程序
符合学分认定,需办理登记的持证人员,除需提供学分认定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前往省财政厅政务楼会计处窗口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注明需办理的事项。
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资料后,将对所提交资料按批次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批次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综合管理系统,持证人员可以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中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本人相关信息,待查询到继续教育信息已录入系统后(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计处窗口领回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学分认定前,持证人员应确保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已完成并登记,否则无法办理学分认定。2012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按原规定办理,不执行学分折算的相关规定。
2、持证人员提交资料所属年度均为办理登记的相应年度,如:办理2013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应提交2013年度相关资料,之前或之后年度的资料均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3、资料提交人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前往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5、会计类专业(11个专业)及各项学分认定的标准,请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中继续教育栏目查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3]18号)中的具体规定。
6、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是指2013930日后仍在校就读,并按正常学籍管理的会计类专业学生。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服务窗口
联系方式:湖南省财政厅政务楼二楼
联系电话:0731-8516529385165294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方式:长沙市城南西路1
联系电话:0731-85165160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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