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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字号: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内企业,驻邯中、省直单位,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对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做出安排。

一、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全市所有会计人员均应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于当年修完规定的24学分。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修完24个学时即取得24学分,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满24学时即取得24学分,其他视同继续教育的,按照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专项活动通知执行。

二、会计继续教育的方式

邯郸市会计继续教育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和视同继续教育等方式。会计人员可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点击会计服务后,选取邯郸板块链接,在公示的网络和面授机构中自行选择继续教育机构和方式修完当年学分。取得视同继续教育学分的,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会计辖区办理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和中级资格考试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视同继续教育登记。

补学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可参加由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学习,人员集中的部门、单位可报请会计管理机构后,统一做出安排。

会计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向会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自办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师资须报请市财政局会计处批准。

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固定的场地、师资和教材。全体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参与对面授继续教育机构资质和教学质量的监督。

三、继续教育收费

会计继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化管理,由培训机构确定,向会计管理机构报备。会计管理机构监督培训机构,提供符合会计继续教育要求的学习产品,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侵害会计人员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利益的问题发生。会计管理机构将视侵害情况和性质对培训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培训机构按照协议做出处分。

四、继续教育师资及内容

市财政局会计处将建立会计继续教育师资库,并依照培训机构及单位申请的培训内容,提出师资推荐建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市级预算单位及市属企业的继续教育内容重点安排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会计制度等,以及对接财税的基本业务、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

五、管理和考核

(一)所有会计人员均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各单位要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督促或组织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

(二)会计管理机构依据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分信息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取得规定学分30个工作日后可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板块,查寻继续教育学分信息登记情况,如未能查寻到登记信息,可向个人在学的培训机构问询,如培训机构不作为,可向所在会计管理辖区的会计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或投诉在学培训机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辖区进行管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驻邯中省直单位及企业在市辖区参加继续教育,冀南新区原则属磁县会计辖区,其他会计辖区按照当前行政区划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省委第五巡视组反馈意见中指出了会计队伍素质存在的差距,要求进行坚决的整改。各会计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落实省委第五巡视组的指示要求,充分发挥继续教育的平台作用,将上级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同单位会计人员提升素质的具体需求结合起来,形式服从内容,时间服从效果。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均应于11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培训。

 

二○一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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