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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3 10:17:04

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中、省直单位及市属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7〕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中省直单位、市属单位和高新区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在庆各高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由市财政局负责。

2、县、区所属单位及无单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县、区财政局负责。

二、继续教育的时间

培训时间为2017年7-12月,培训学时为24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一)网络培训。市财政局负责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全部采取网络培训,登录大庆会计网,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使用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网上缴费,学满24学时后方可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即完成年度会计人员继续培训学时,无需进行继续教育现场确认。

(二)其他方式。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第二十条规定: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会计类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并获得二等以上奖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相关问题可关注“大庆会计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

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二)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三)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各区财政部门要将完成继续教育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导入)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四)除中、省直单位外,已取得或受聘高级、研究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省财政厅依托中华会计网校,对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和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会计人员)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中华会计网校办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14号,电话:0451-82630866。取得高级会计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及时更新会计从业档案中的相关信息并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大庆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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